快评丨100亩土地被擅自转租?治理土地权益纠纷不能止于个案
近日,惠州市惠东县安墩镇石珠村半坑小组的丨亩村民反映,该小组约100亩集体土地被村民赖某华擅自转租给某公司,土地用于光伏项目建设(项目下方,被擅是自转租治赖某华打造的鱼塘和家庭农场),而除赖某华个人获得租金收益外,理土小组内的地权其他30多户村民却未获得任何经济回报。他们认为,益纠于集体土地的快评转租收益理应归集体所有并公平分配。然而,丨亩赖某华却认为“谁拓荒谁受益”,土地拒绝与村民协商分享收益。被擅
有不少网友在评论区留言,自转租治这是理土典型的“瘦田无人耕,耕开有人争”。地权不过,结合目前披露出来的细节,恐怕不能简单套用这一逻辑,因为这里面还夹杂着村民对土地收益权的主张、集体土地转租是否合法、村组两级利益分配等议题。
从报道看,其他村民与赖某华的分歧,主要集中在两方面:一是对赖某华拓荒行为的定性。按照赖某华的说法,相关地块因被洪水冲毁,菜园地等所剩无几,其通过兑换或转让的方式,与相关村民厘清了土地关系,并持有收据或协议作为凭证。他累计投入200多万元,才打造出了如今的养殖规模。但在村民眼里,赖某华大肆开挖鱼塘,压根没有征得村民同意,系强行占用集体土地。
二是其他村民认为赖某华擅自转租土地,且有“贱卖”之嫌:100亩集体土地租期25年,每年租金仅10万元。在出租过程中,村委会开具了可对外转租的《村委会证明》,并与相关公司签订了监管协议,每年收取2万元协调管理费。而按照赖某华的说法,他依法办理了《水域滩涂养殖证》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、省级家庭农场以及设施农用使用地手续,意味着用地合法合规,而且建设光伏项目的决议,经过了2次村民小组长会议表决,与会代表均签字同意。
众所周知,目前农村土地实行“三权分置”,即所有权归集体,农户享有承包权,而土地经营权可流转给其他农户。按照镇里调查掌握的情况,涉事项目用地系由赖某华早年开荒所得,并与部分村民签订了租赁、买卖或调换协议后开挖鱼塘进行养殖,且已依法办理了养殖证。由此可知,地块虽属集体土地,但承包户为赖某华。按照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截留、扣缴。据此来看,其他农户分配租金的主张站不住脚。变数在于100亩土地中租赁的部分,赖某华再次出租是否合法?是否需要向一手“地主”支付费用?
如此一来,是否意味着这纯粹是一起因其他村民“眼红”引发的纠纷?其中就不存在其他问题了吗?答案显然是否定的。首先,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规范权威的档案记录,一旦发生纠纷,涉事双方各执一词,甄别起来很困难。
其次,协商表决涉农事项时“被代表”现象突出。案例中,小组所有的土地出租为何越过小组农户的意见,直接在村委会层面由小组长代为表决?即便是按简易程序表决,也不该把利益的直接关联主体排除在外。
再次,土地出租是否符合政策规定,是否需要向上一级报备?涉事地块中有一部分为基本农田,其用于光伏项目建设是否合规?如果没有上一级介入,是否会被收买和公关?比如,村委会每年收取的2万元协调管理费,是否有拜码头和封口费的意思?
最后,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够公开,可能被“压价”。村民说项目被赖某华擅自出租,大概率说明此次出租没有在“集体土地入市交易平台”交易,届时,10万的年租金是否属于贱卖,市场说了才算。
由此可见,解决类似的土地权益纠纷,远不能止于个案治理,而是需要举一反三,正视背后的问题逐一予以针对性地解决。于安墩镇而言,不妨把解决此次纠纷当成一个契机和突破口,从制度层面,探索出土地权益纠纷的系统性解决方案。倘若如此,则功莫大焉。
作者:胡一刀
来源:南方农村报
(责任编辑:探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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